为激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项目,确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对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实际占地面积给予适当补助,标准如下: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属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每亩补助2.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每亩补助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且落户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每亩补助5万元;属城区规划范围外的减半补助。石英砂、铁矿等不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2、独资新办农业开发、商贸服务、文教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属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每亩补助1.5万元;属城区规划范围外的减半补助。
3、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根据项目股本结构,按照1、2项规定给予补助。
(二)财政扶持政策。
外来投资者新办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地方政府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参照该企业上缴国税部门所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标准如下: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四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两年给予等额扶持,第三年至第四年按照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等额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且落户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六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三年等额扶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等额扶持。石英砂、铁矿等不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2、独资新办农业开发、商贸服务、文教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等额扶持。
3、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根据项目股本结构,按照1、2项规定标准给予扶持。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落户经济开发区的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除上缴国家、省、市的收入后,按照县级收入的100%予以补助扶持。
2、落户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除上缴国家、省、市的收入后,按照县级收入的60%予以补助扶持。
(四)大项目优惠政策。
对投资数额较大,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涉及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五)其他优惠政策。
凡来我县投资者,同时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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